专利申请(或专利)的解密程序
1.专利申请(或专利) 的解密程序
1.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提出解密请求
保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保密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书面提出解密请求。提出保密请求时提交了有关部门确定密级的相关文件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提出解密请求时,应当附具原确定密级的部门同意解密的证明文件。
专利局对提出解密请求的保密专利申请(或专利) 进行解密确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1.2专利局定期解密
专利局每两年对保密专利申请(或专利) 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解密。
1.3解密后的处理
审查员应当对已经解密的专利申请(或专利) 作出解密标记。发明专利申请解密后,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按照一般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管理,符合公布条件的,应当予以公布,并出版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解密后,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按照一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管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解密后,应当进行解密公告、出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并按照一般专利进行管理。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申请(或专利)的解密应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
一、解密请求的提出
(一)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
保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保密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书面提出解密请求。
(二)由专利局提出
专利局每两年对保密专利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可以提出解密。
二、解密的确定
(一)解密的决定应当在征求原认为需要保密的部门的意见之后由专利局作出。
(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解密请求,应当附具原认为需要保密的国务i院主管部门同意解密的证明文件;未附具证明文件的,仍予以保密。专利局应当将是否同意解密的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三)专利局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向原认为需要保密的国务i院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再确定是否需要解密;决定解密的,保密审查员应当发出解密通知书。
三、解密专利申请(或专利)的程序
保密审查员应当对已经解密的专利申请(或专利)作出解密标记。发明专利申请解密后,按照一般专利申请进行审批程序和管理。
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享有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1款、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1款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要求仅限于外国优先权,即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1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的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
初步审查中,对多项优先权的审查,应当审查每一项优先权是否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撤回专利申请的手续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专利代理机构和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撤回专利申请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对于已经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但在申请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 可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提出的,申请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但审查程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