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
先用权的产生及其概念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人享有的这一权利一般称为“先用权”,该行为人一般称为先用人。
在我国实行的先申请原则下,授予在先申请人垄断性的专利权对于在先使用人显失公平,因此法律规定了先用权制度,授予在先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该发明创造的权利。目前先用权已经被德国、英国、瑞典、日本、瑞士等国家的相关法律所确立,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1款第(二)项同样将先使用行为作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抗辩”的事由之一。
先用权的条件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正确适用先用权的的关键在于把握先用权成立的条件:
① 时间条件: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② 独立性条件: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独立完成或者合法获得的且应与专利权人无关,以非i法途径得到的发明创造不能产生优先权。
③ 使用性条件:先使用人必须在他人专利申请日前至少已经做好了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备。
④ 使用范围条件:先用权的制造或使用行为,只限于原有的范围之内,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关于何为“原有范围”学术界观点还不统一,立法上也没有明确。2003年10月《最i高人民法i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的第四十七条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规定。
制度保障
当今的世界正如300年前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发展过渡一样,正在经历一场向知识经济转变的浪潮之中。如今的财富巨头已不再由石油、钢铁等资源性企业大鳄完全垄断,微软、Google等IT企业的崛起,重新划分了财产天下。以知识的高附加值为标志的无形资产正在逐渐成为社会的主导,改变着世界的格局。中国现在已经是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但还不是贸易强国。突出体现在出口仍然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制造环节上,资源性、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占据重要的比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产品匮乏。
中国的各个行业和企业都要制定适合自己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以创新主导型增长和差异化竞争为目标,逐步积累各方面实力,逐渐培育自己的知识产权体系,最终进入全球生产网络和价值链的中高i端环节,建立创新与出口发展的良性循环,才能实现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保持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面对全球化竞争,专利制度已不单单是鼓励创新的手段,而更多的是鼓励技术垄断和市场竞争的工具。虽然保护专利权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仅仅研制出了高新技术成果,不将知识资本合理转化为产业资本,是无法形成参与国际竞争的优势的。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通过实施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本国知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把知识产权看作可以带来巨大收益的出口产品,通过多双边途径谋求更有力的外部保护。
增强各类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注重做好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的创造、注册申请和保护。逐步增强企业学习能力和知识实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把握好基础研究与核心专利的研发和控制,并将其转变为产业化、市场化和竞争实力。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随着关税的降低,贸易壁垒的取消,将进入新的国际平台,国家之间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促使中国的企业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作用,可以使中国企业在市场准入、行业准入等方面与国外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面对开放的全球经济,在专利制度的保护下,中国有竞争力的商品与服务将有更多的机会进入外国市场。“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文化,是每个中国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将这种文化融入制度,才能更好地吸收国外专利制度的精髓。
专利保护是什么?专利保护的方式和特性是什么?
专利保护是指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对发明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在专利权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通过协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干预或诉讼的方法保护专利权的行为。下面由商专小编告诉你专利保护的方式和特性:
一、在专利权被侵权后,专利权人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1、协商、谈判;
2、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3、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二、专利保护的特性:
1、地域性
地域性就是对专利保护权的空间(国别)限制。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除此之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专利保护权是不被确认与认可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保护权,就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但如果是加入了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的,情况另议!否则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
2、客体
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也就是说,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给以专利保护的客体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者统称为"发明创造"。不过,在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虽然是以专利保护,但不应认为是《巴黎公约》上所说的"专利"。因此各国对专利保护的客体的规定不尽相同。
三、专利保护的期限与终止
1、专利保护的期限
(1)自申请日起,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专利:10年;直到专利权的终止。
(2)自然终止:专利保护期限届满
(3)提前终止:未缴付年费或主动提出放弃
外国人能在中国申请专利吗?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享有与中国公民和企业组织同等的权利。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办理。这里讲的协议,主要是指我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如果该协议规定,互相允许对方的自然人和企业、组织在本国申请专利,那么应按照此规定办理。
2、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我国已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这两个条约都规定了各成员国应允许互相申请和获得专利,并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因此,对上述两个公约的缔约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专利,我国应给予其国民待遇。
3、依照互惠原则办理。互惠原则又称对等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允许我国的公民或者企业、组织在该国申请和获得专利,那么,我国也允许该国公民或者企业、组织在我国申请和获得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