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15950813945

北京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主营: 专利/商标/版权代理,知识产权维权,战略管理,科技项目申报等

天助网 > 商铺首页 > 供应信息 > ***评估常用解决方案【商专知识产权】
北京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第8年 |    
企业等级: 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 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 江苏 南通
联系卖家: 经理 女士   
手机号码: 15950813945
公司官网: bjszyx.tz1288.com
公司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901室

***评估常用解决方案【商专知识产权】

询盘留言|投诉|申领|删除 产品编号:361811479                    更新时间:2020-12-29
北京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主营业务:专利/商标/版权代理,知识产权维权,战略管理,科技项目申报等
  • 公司官网:http://bjszyx.tz1288.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901室
业务热线: 15950813945 ( 经理 女士)     
  • 产品详情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外国***次提出***申请 后又在中国提出***申请(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

(2)就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外国首i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3)申请人提出首i次申请的国家或***间组织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或***间组织。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发明创造与外国首i次申请审批的***终结果无关,只要该首i次申请在有关国家或***间组织中获得了确定的申请日,就可作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

根据***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一件***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关于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的规定如下。

(1)要求多项优先权的***申请,应当符合***法第三十一条及***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

(2)作为多项优先权基础的外国首i次申请可以是在不同的国家或***间组织提出的。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两个技术方案A和B,其中,A是在法国首i次申请中记载的,B是在德国首i次申请中记载的,两者都是在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以***二个月内分别在法国和德国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后申请就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即A享有法国的优先权日,B享有德国的优先权日。如果上述的A和B是两个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申请人用“或” 结构将A和B记载在中国在后申请的一项权利要求中,则中国在后申请同样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即有不同的优先权日。但是,如果中国在后申请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两件或者两件以上外国首i次申请中分别记载的不同技术特征组合成的,则不能享有优先权。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一件外国首i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C和另一件外国首i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D组合而成的,而包含特征C和D的技术方案未在上述两件外国首i次申请中记载,则中国在后申请就不能享有以此两件外国首i次申请为基础的外国优先权。

(3)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中,除包括作为外国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外,还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新的技术方案。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除记载了外国首i次申请的技术方案外,还记载了对该技术方案进一步改进或者完善的新技术方案,如增加了反映说明书中新增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从属权利要求,或者增加了符合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不得以中国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增加的技术方案未在外国首i次申请中记载为理由,拒绝给予优先权,或者将其驳回,而应当对于该中国在后申请中所要求的与外国首i次申请中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给予优先权,有效日期为外国首i次申请的申请日,即优先权日,其余的则以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中国在后申请中有部分技术方案享有外国优先权,故称为外国部分优先权。

***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的,***权授予***i先申请的人。

上述条款规定了不能重复授予***权的原则。禁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权,是为了防止权利之间存在冲突。

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法第九条或***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 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 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或已公开构成现有技术的,应根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而不是根据***法第九条对在后***申请(或***) 进行审查。

***复审程序是***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根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复审委i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只有***申请人才有权启动***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i识产权局***复审委i员会提出。

首页 | 公司概况 | 供应信息 | 采购优选 | 公司资讯 | 企业图集 | 联系我们

北京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电话:0513-80889666 传真:0513-80889660 联系人:经理 1595081394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901室 主营产品:专利/商标/版权代理,知识产权维权,战略管理,科技项目申报等

Copyright © 2024 版权所有: 天助网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91121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天助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